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初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采购办法。
第一,制定采购计划,带量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照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结合本单位前2年使用情况,合理预测采购需求数量,上报至省药品采购中心汇总,形成初步计划;采购中心将已投经济技术标的产品目录信息反馈给各地,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再上报至采购中心形成最终采购计划。
第二,区分质量层次,按比例申报。将药品分为三个质量层次,第一层次包括专利药品、原研药品、单独定价化学药、优质优价中成药等;第二层次包括化学药100强企业和中成药50强企业的药品,国家监测期内一类新药,获得美国、欧盟、日本认证并已向认证国出口的药品等;第三层次包括其他通过GMP认证企业的药品。严格规定各地对各层次药品采购数量占总采购量的比例。
第三,实行基层与二、三级医院联动采购,促进用药衔接。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
第四,广泛采集药品价格信息,合理确定采购上限价。采集39.2万条价格信息,所有产品上限价的制定均由计算机根据采集数据按规则自动生成,并组织专家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复核。上限价为国家发改委最高零售指导价、卫计委公布的各省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省物价局提供的零售药店药品价格、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2009年度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中标价等价格中的最低价。
第五,双信封评审,最低价中标。经济技术标评审按照产品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产品。商务标评审由商务标评审组对产品的剂型、规格、包装数量等差比价关系进行研究,制定相关细则并在网上公布。根据细则算出折算价格,将商务标报价和折算价格在网上公示,按照每个评审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拟中标品种。
第六,签订购销合同,确定配送关系。根据配送企业经营资质、服务能力及配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将符合资格的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公布。鼓励中标生产企业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第七,采购货款统一结算、集中支付。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足额筹集采购周转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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