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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防止医生陷入“回扣怪圈”

2012-06-18 14:19 阅读:1790 来源:中国健康界 责任编辑:申琼鹤
[导读] 6月14日,北京某医院泌尿外科代理主任陈某,因任职之间9次收受拜耳医药保健公司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4.17万元,被房山**判决**3年缓期3年。 对此,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医院协会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和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自律**部主

  6月14日,北京某医院泌尿外科代理主任陈某,因任职之间9次收受拜耳医药保健公司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4.17万元,被房山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

  对此,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医院协会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和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自律维权部主任郑雪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已有多项法规禁止医生个人收受药品回扣,但仍屡禁不止,治理医疗贿赂需要从源头抓起。”

  郑雪倩指出,“该医生被判了3年并缓刑,量刑并不重,还是以教育自新、警示自戒为目的。”其判决依据则应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63条,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针对医疗行业商业贿赂,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发布了《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2001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第59条也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然而,尽管早已有严厉的法规惩戒医生收受商业贿赂,但此类事件仍时有发生。郑雪倩认为,应挖掘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在她看来,医生之所以收受药品回扣,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出于为个人及家庭的生存需要,渴求收入提高;二是药厂出于生存需要,从消瘦利润里扣除一部分钱回馈给医生做促销;三是医生认为自己没有收受患者钱财,只是从药品商得到部分利益,并没有侵害患者利益。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一旦医生在法律观念上放松自己,一念之差就难免不做出违法行为。”郑雪倩说。

  但她指出,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只用法律制裁手段是不行的,一定要从源头抓起。郑雪倩反复强调,首先是**要从药品厂家抓起,在药品定价时,不要给予药品回扣利润空间,这一点欧美国家做得比较好,一旦发现某个药厂出现商业贿赂行为,法律制裁十分严厉。此外,社会对生产厂家诚信信誉要求也非常高,一旦失去信誉将很难生存。

  但在郑雪倩看来,与之相反,中国目前的医药消瘦陷入了一个“怪圈”——药厂不给予医生利益,药品就卖不出去,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非法手段;同时,中国医生待遇和国外同行相比实在太低,因此,社会对待医生的药品回扣往往也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

  郑雪倩指出,要打破这个“怪圈”,不是让药品生产厂家“不回馈社会、不回报医院医生”,相反是鼓励他们回馈、回报,但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尤其是通过正当的捐助、捐赠等渠道用于对医院医生的培训、教育等目的。

  她还指出,与其他行业收入相比,医疗行业的收入总体居于中下层,这非常不合理。银行、能源等从业人员收入偏高,造成医生心态浮躁;而医疗行业价格管制较禁锢,各种医疗服务价格相对又偏低,造成医务人员的个人价值无法体现。

  “比如,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美容美发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服务质量调高服务价格,但医生却不行。郑雪倩说。

  此外,在她看来,医院管理也有待提高。她认为,医院要采取必要方式来调整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如用评比个人技术、服务态度等,但不要进行收入绩效考核,因为”这会逼着医生去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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