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论坛|病例

搜索

首页 医学论坛 专业文章 医学进展 签约作者 病例中心 快问诊所 爱医培训 医学考试 在线题库 医学会议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头条 > 绵阳市人民医院决议:解聘“走廊医生”兰越峰

绵阳市人民医院决议:解聘“走廊医生”兰越峰

2014-05-06 20:21 阅读:1489 来源:爱爱医 责任编辑:潘乐乐
[导读]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纷纷扰扰的绵阳市人民医院“走廊医生”事件今(6)日进入“法治”阶段。下午 15时20分许,绵阳市人民医院召开职代会,与会88名职工代表一致表决通过“解聘‘走廊医生’兰越峰”的医院处理意见。

职代会表决现场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纷纷扰扰的绵阳市人民医院“走廊医生”事件今(6)日进入“法治”阶段。下午 15时20分许,绵阳市人民医院召开职代会,与会88名职工代表一致表决通过“解聘‘走廊医生’兰越峰”的医院处理意见。

    “最后通牒”期限日 兰越峰同院方在医院大门***锋

    昨(5)日,是绵阳市人民医院对“走廊医生” 兰越峰发出 “最后通牒”、要求其“限期到岗、否则解聘”的最后期限。下午17时50分许,兰越峰现身医院大门口接受一家电视台采访时,称她近阶段一直在CT室上的班。但院方对其行为并不认可。面对媒体镜头,双方在医院大门口针锋相对。

    医院负责人表示:医院有自己的岗位管理规范,医护人员应持证在规定岗位值班。兰越峰的岗位是外科超声科,而不是CT室。同时还透露:今(6日)下午,院方将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职代会,对兰越峰旷工问题拿出处理意见。

    据了解,兰越峰原岗位是外科超声科,而兰越峰前夫何某的岗位在CT室,兰越峰离开“走廊”后曾多次出现在此“自修”。医院曾六次书面通知兰越峰回超声科上班,并在外科大楼二楼为其准备了单独的值班办公室——超声诊断室(九)、配备了助手和新设备,但兰越峰没有回超声科。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中午1时05分,兰越峰发微博称:“武力逼坐走廊,**开除,网络开除。职代会开除。还有什么招?…60年代到今天过去40多年了,党和国家进步,绵阳市医**共同体的刁(应为“雕”,编者注)虫小技难道谁呢?”

    88位医院职代会一致表决通过“与兰越峰医生解除聘用合同” 处理意见

    下午15时5时许,绵阳市人民医院召开职代会。全院105位职工代表,88位到场。

    首先,院长陈斌、副院长杨曙光通报了《绵阳人民医院关于兰越峰医生解除聘用合同有关情况说明》和《医院对兰越峰医生的处理意见》:“2014年1月28日以来,医院本着‘不抛弃、不放弃、不排斥’的原则,一直最大限度地保持与兰越峰医生的沟通,包括积极与兰越峰医生亲友的联系,但是,兰越峰医生一直未到超声科上班。根据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以及医院与兰越峰医生签订的《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十条(三)款2项相关规定,兰越峰医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构成长时间旷工,符合因旷工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2014年5月6日上午,经院务会研究,提出“与兰越峰医生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意见,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15时20分许,88位到场医院职代会一致举手表决通过“与兰越峰医生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意见。会议随即结束。

    相关阅读:
    兰越峰成长历程:看“走廊医生”是如何炼成的?


分享到:
  版权声明:

  本站所注明来源为"爱爱医"的文章,版权归作者与本站共同所有,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

  联系zlzs@120.net,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意见反馈 关于我们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2-2024 Ii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