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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法人治理结构 鲁医改牵紧“牛鼻子”!

2016-12-05 18:35 阅读:82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无论是改革范围还是政策创新性上,如此力度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山东省走在了全国前列。
  无论是改革范围还是政策创新性上,如此力度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山东省走在了全国前列。

  2016年10月14日《大众日报》报道,10月12日,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及绩效考核办法,标志着山东省事业单位改革在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

  该文还引用省编办有关负责人的话:“无论是改革范围还是政策创新性上,如此力度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山东省走在了全国前列。”如果仔细审视中国新医改所走过的道路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进展情况当不难发现,这位省编办负责人此言非虚。

  一、公立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名实不副,成为迟滞公立医院改革和阻碍医院健康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何为法人?按照通常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颁布的《民法通则》,将1963年创设的单位分类改写为“法人”分类,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至此,事业单位法人虽然具有了法人的外观,在其内部由于并不具备法人***意志、拥有***财产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性,实质上属于预算化单位。

  此后,2004年6月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则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事业单位的设立、运行、清算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事业单位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但对何为“社会公益”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事业单位的法律属性、治理结构、运行规则没有进行界定。

  2007年***的《物权法》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受益、处分的权利”,明确规定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拥有不完整的所有权,受益、处分权能的行使需要依照“***的有关规定”.

  事实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由于我国民法民事主体法人理论、非营利法人制度理论研究的滞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公立医院法学属性及其治理结构缺乏深入的研究,导致公立医院现有法律属性不清,公立医院与**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成为公立医院治理结构改革难以推动的原因之一。

  先天不足且命运多舛。在这种法律背景下起步的新医改,在公立医院改革这个领域,既然无法绕过法人治理结构问题,那么自然就要面对法律领域理论研究和立法双双滞后这一现实性的制约因素。至于公立医院头上那顶“事业单位法人”的“桂冠”,徒具其名的状况就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了。

  其实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角度来看,这并非仅仅是“名分”之争,而是由此形成了一个使公立医院许多问题剪不断理还乱的类似“死结”的症结。

  其具体表现何在?

  首先,由于**对公立医院的管办不分,且**行使公立医院所有者职能的部门呈分散状态,那么就很难形成对公立医院监管、综合评价和问责的主体。如此政出多门,部门之间的不同调、不同步甚至“摩擦”的现象自然就难以避免。而对于被管理的公立医院来说,多渠道管理自然导所释放之信号的混乱和庞杂,令其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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