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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患者,甚至也有很多医生,就连三甲医院的一些医生也都会混淆两个概念,那就是药物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的概念,随口就把药物的不良反应叫做“副作用”,这是概念的错误,二者不是一回事,副作用不等于不良反应。 关于副作用(Side Effects;Adverse Reactions),准确的概念应该是应用治疗量的药物后,所出现的治疗目的以外的药理作用。《药理学》关于药物副作用的定义是:在药物治疗剂量时,机体出现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也就是说,只要是与本次治疗目的没有关系的一切作用,无论好的还是坏的,都是副作用,但未必是不良反应。 这里请注意,所说的这些无关的作用应该包括两大方面,以卡马西平为例就有如下两方面的作用: 1、有益的作用,比如卡马西平治疗癫痫外的作用可以用来治疗神经痛、躁狂症等; 2、有害的、不适的作用,比如共济运动障碍、无力、贪睡、头昏等,而这些造成机体不适或者危害的作用,则属于不良反应。 由此不难发现,副作用中可以有治疗外的药物其它有益作用,也可以有不良反应,而反过来看,不良反应是不可以用来治疗其他疾病的,因而可以这样认为,副作用是一个大概念,副作用包括了不良反应,也包括一些好的有益的作用。 我们把这些对机体有益的好的作用叫做药物正作用,包括药物治疗作用在内都属于正作用,这是药物作用主要的内容。一种药物常有多方面的作用,既有治疗目的以内的作用,也同时会有治疗目的之外的作用。如抗胆碱药阿托品,作用可以涉及许多器官和系统,包括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皮肤泌汗系统、植物神经系统等,当被应用于解除消化道痉挛时,除了可缓解胃肠痉挛引起的疼痛外,还可以缓解疼痛带来的心慌、情绪不稳、出汗等,当然也还可抑制腺体分泌,出现口干、视力模糊、心悸、尿潴留等不良反应。 其实,药物副作用和治疗作用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治疗目的不同,也会有副作用概念上的转化。还是卡马西平,癫痫病人抗癫痫治疗的同时,可以治疗合并的三叉神经痛,前者是治疗作用,后者就是副作用,反之亦然。再比如手术前为了抑制腺体分泌和排尿,阿托品的副作用又转化为治疗作用。 药物的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 ADR)则不然,它是指在按规定剂量正常应用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的,并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有以下一些情形: 1、对人体有害的副作用。如阿托品被用于解除胃肠痉挛而引起口干等。 2、毒性反应。如引起失眠、耳鸣、贫血、肝功能损害等。 3、过敏反应。 4、三致作用。致畸形、致突变、致癌等。 5、后遗效应。 6、继发性反应。 我们通常把药物的不良反应分类为以下几种类型的反应: 1、A型不良反应 A型不良反应是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特点是可以预测,与常规的药理作用有关,反应的发生与剂量有关,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主要表现包括过度作用、毒性反应、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后遗效应等。 2、B型不良反应 B型不良反应则是与药品的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类异常反应。发生的特点是一般很难预测,常规毒理学筛选也不能被发现,发生率并不高,常常<1%,但是一旦发生可能风险比较大,甚至危及生命,比如严重不良反应和急性变态反应。 3、C型不良反应 C型不良反应是指一些难以简单地归于A型或B型的不良反应,C型不良反应的发生率高,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潜伏期较长。有些发生机制不明,尚在探讨中。 构成药物不良反应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格药品。 2、必须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 3、必须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反应。 4、必须是有害的反应。 因此,我们不应该把一些药物常见的不良反应说成是副作用,药物是无辜的,重要的是我们准确的判断,不至于因为一些本该出现可以预料的问题影响药物的正常使用,比如西比灵治疗偏头痛,常常会在服药3-5天内有贪睡、困倦、乏力的副作用,这是可以预料的,但是随着用药就会逐渐消失,不影响继续使用。再比喻硝苯地平服用期间轻微的水肿,随着药物的使用也会减轻或消失,不必发生不适就急着立即停药,失去了使用一种甚至一类有效药物的机会,是很不应该的。 本文来源《仲威振教授医疗平台》,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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