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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法规] 苦等十几年,终于盼到了药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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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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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高弘杨
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网站发布了《***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里在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中,《药师法》(由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被正式列为研究项目提上日程,备受关注。苦等十几年,中国的药师们终于盼到了《药师法》的横空出世?
一元化体系亟待建立
目前我国药师队伍主要分为两类:

(1)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制度,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
《处方管理办法》(2007)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并推行从业药师的过渡性政策,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9)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3)等。

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处方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药师管理法制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无论是职称药师,还是执业药师,其根本职责均为保障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质量。由于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造成我们药师的执业水平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亟需一部真正的药师立法,来将两类药师队伍进行整合,构建起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需将“药师”定义为广义的药师概念,不仅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体系的职称药师,还包括执业资格准入体系的执业药师。用统一的“药师”名称表明本法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系,解决双轨制下两种药师的不统一行为。
立法道路任重而道远
在世界各国的药学实践中都已证明药师立法是保障民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药师管理的专门法律制度已成为国际广泛的共识。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用药安全关系着国家人口健康状况。目前,我国居民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但由于药师的职、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以至于药师作用尚未完全发挥,所以,加快我国药师立法工作,保障药师的处方监督权、检查权,促进居民用药安全刻不容缓,我国药师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从医药{MOD}体系的法规来看,《执业医师法》已经***20余年了,《护士管理条例》也已经***7年多,惟有《药师法》还没有正式***。其实《药师法》早在2006年就进入了***立法计划,并且在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已经在着手制订《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是《药师法》立法的前奏,原卫计委已经将《药师法》正式报送人大,而该《办法》的发布将为《药师法》的正式***铺平道路,然而至今,该《办法》仍在制定中。
按照常规推进,一部法律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从起草到修改,再到论证,直至最后***,至少需要7~8年的时间,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能够真正有一部法律可以对我国药师的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得到有效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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