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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各位老师指导:
我现在有一个品种马上要进行再注册了,它是2001年6年取得的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并于2005年2月取得了药品注册批件批准生产,注册分类为中药第三类,根据新的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Ⅳ期临床试验的,应提供Ⅳ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而按照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中药属1、2、4、5、6类的新药应进行Ⅳ期临床试验,我的这个品种是老的中药三类,那现在进行再注册到底需不需要进行Ⅳ期临床试验呢?
先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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