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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1999年)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现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具体按照《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附件1)进行,相关资料请于10月12日前交医务部,逾期不予办理。
附件:[ 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 ]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医务部
201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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