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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高龄产妇在医院母婴双亡,医院伪造病历被判赔140余万元!

2018-10-16 13:00 阅读:5867 来源:爱爱医 作者:张凤霞 责任编辑:点滴管
[导读] 警钟长鸣:高龄产妇在医院母婴双亡,医院伪造病历被判赔140余万元!
伪造病历性质有多严重?下面这起医疗**可见一斑!

新闻回放

近日,青岛中院对青岛某妇产医院待产母婴双亡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青岛xx妇产医院伪造病历,依法推定有过错,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30686.43元。

2016年9月,39岁的高龄产妇x女士到青岛某妇产医院待产,最终发生不幸,产妇和婴儿均去世。

该医院因伪造病历,被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处罚,后至****被驳回。产妇家属因赔偿等问题,将该医院**至**。

**经审理认为,青岛xx妇产医院伪造部分病历资料的事实,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客观事实,故对此予以认定。并且,青岛xx妇产医院在此次事故中填写的《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属于护理记录内容,《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认为被告所伪造的两种病历资料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伪造病历资料,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依法判决xx妇产医院赔偿产妇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30686.4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驳回了产妇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该医院提起上诉。近日,青岛中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最终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半岛都市报微信

点评

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认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伪造病历资料,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两份医疗文书被**认定为是医院伪造的。其中,一份未填写完全的《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属于护理记录内容,由护士书写。另一份《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由医生书写。这两份医疗护理文书,就是最终认定医院过错的明证。

后来,虽然医院认为患者属于羊水栓塞,医护人员时严格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抢救流程进行救治的,并提起上诉,但最终**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铁证如山,令医护人员百口莫辩。

病历书写有多重要?

尤其令医护人员要引起高度关注的是,《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关于病历的书写,有两条专门的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的案例中,我们看出,**只不过是针对医院的过错,让医院判赔巨额赔款,但从《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伪造病历,并不只是单纯的罚款这么简单,还有更严厉的处罚:

1、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护人员如何在医疗活动中,避免因病历问题引发医疗**?

认真学习《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条例》,知法懂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护理行为:

(一)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按规定为患者提供查阅、**病历资料服务;

(六)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

(九)履行其他条例规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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