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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送心救男孩”:大爱背后缺憾和遗憾

2014-05-15 13:26 阅读:1373 来源:健康报 责任编辑:潘乐乐
[导读] 21岁的广西患者叶劲被宣布“脑死亡”,其家属商议将他的6个器官(组织)都捐献出来,让他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得以延续。5月2日,4个小时,1800公里,从桂林到北京,一场与时间赛跑的生命接力顺利完成。叶劲的心脏被移植到11岁包姓男孩体内。5月5日,小包已度

    21岁的广西患者叶劲被宣布“脑死亡”,其家属商议将他的6个器官(组织)都捐献出来,让他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得以延续。5月2日,4个小时,1800公里,从桂林到北京,一场与时间赛跑的生命接力顺利完成。叶劲的心脏被移植到11岁包姓男孩体内。5月5日,小包已度过48小时危险期,生命体征都在好转。

    那几天,“千里送心救男孩”无疑是最夺人眼球的热门新闻,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在为小包获得心脏移植而庆幸的同时,更被叶劲家属的大爱善举所感动。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法律界人士几天后提出异议:“这场生命接力和爱心行动背后,潜藏着能否通过脑死亡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重***律问题。”有法学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由自主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停止这三个标准组成的“综合说”,得到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如果在法律上不能采纳“脑死亡”的认定标准,那对一个“未死之人”摘取心脏是一种什么行为(即使已经获得他的家人同意)?“脑死亡”患者面临的是“医学上已死亡,但法律上或未死亡”的尴尬境地。

    原卫计委办公厅2011年下发《关于启动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脑死亡”的器官捐献须经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并通过卫计委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笔者还就此类问题***这次主导叶劲器官捐献案例的广西红十字会领导,他们表示:针对“脑死亡”的器官捐献,捐受双方都不能带有功利性,如有“任何带有功利性前提条件的捐献,我们宁可放弃”。另据一名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人员介绍,家属同意捐献“脑死亡”患者器官,必须在同意书上明确表示:对捐献手术获取器官的过程理解并接受。可见,从操作层面看,在“脑死亡”器官捐献缺失法律支撑的现状下,红十字会作为“中间人”,还是相当谨慎的。

    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脑死亡”立法不应仅仅为了捐献器官。尽管从医学角度讲,器官移植需要在人“脑死亡”之后、“心死亡”之前(其他器官还未死亡之时)就摘取,时间越快效果越好,但在理论上讲,器官捐献和“脑死亡”应割裂开。否则,即使立了法,那将是更大的缺憾,甚至是可怕的缺憾。

    说过了缺憾,再来说说遗憾。据统计,截至2014年5月8日,全国器官捐献志愿报名登记人数24012名,已累计完成非亲缘捐献1724例,捐献各类器官4707个。不可否认,在短短三四年里取得如此进展值得欣慰。但是和实际需求相比,和发达国家相比,这些成绩又实在是不足挂齿了——我国每年约有30万患者需要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手术仅有1万例左右,供需比约为1∶30,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1∶3。可见我国面临的器官短缺问题何等严重。此乃遗憾一。

    笔者认为,我国器官捐献中有两个现象值得关注:一是目前已经献出器官的捐献人绝大多数不是生前报名登记的志愿者,也就是说他们的捐献是尤其亲属作出的决定(其中死于车祸者占有相当比重,有的地方甚至达到或超过一半)。二是目前的器官捐献者中,外来人口占不小比重,不少地方的捐献者家属大都为高额医药费和丧葬费所困。他们作出的捐献决定,客观上固然具有移风易俗、拯救生命的积极而高尚的意义,但在主观上其经济考量不能不说是个“催化剂”。在笔者所在的城市,14位捐献者家属中仅有1位不存在上述催化因素。此乃遗憾二。

    既然器官捐献是彰显人性光辉的伟大善举,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就特别需要**的大力支持、法律的保驾护航、社会的理解参与。无论法律真空的缺憾还是志愿捐献的遗憾,都需要加快消除缺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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