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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辞职遭拒 状告医院胜诉

2014-10-29 17:01 阅读:2136 来源:环球医学 责任编辑:李思杰
[导读] 当医生的需要不断学习,也有许多进修深造的机会,那么,医生如果跟医院签订了进修合同后,中途想辞职换工作,算不算违约?近日,兰州市的一名眼科医生,就因为辞职遭拒,而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案件经过:医生辞职被拒 状告医院 2008年1月至3月,兰州市某眼科

    当医生的需要不断学习,也有许多进修深造的机会,那么,医生如果跟医院签订了进修合同后,中途想辞职换工作,算不算违约?近日,兰州市的一名眼科医生,就因为辞职遭拒,而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案件经过:医生辞职被拒 状告医院

    2008年1月至3月,兰州市某眼科医院的眼科医生柯医生为了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赴广州中山眼科中心眼底病专科进修学习3个月。

    进修前,柯医生与供职的医院签订了一份“进修合同”,约定进修后柯医生需为医院服务5年(到2013年3月已期满)。

    2013年8月12日,柯医生以“需要调整职业发展方向”等为由,向医院递交了辞职报告。而同年8月28日,医院也给他发了回函,表示不同意辞职。自2013年10月起,医院未再给柯医生发放过工资。

    此后,柯医生也向医院提起多次辞职请求,要求医院为其办理相关辞职手续,但均遭到拒绝。柯医生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庭判决:医生胜诉 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柯医生的辞职请求,医院认为不合规,因为双方于2012年1月3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还未到期。此外,医院还认为,柯医生的辞职给医院造成了相应的损失。

    2014年10月23日,兰州市城关区**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柯医生胜诉,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

    **认为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1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到期,但原告已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柯医生与其供职医院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12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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