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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急诊后父母认为存医疗过错拒接回

2016-09-23 21:08 阅读:1191 来源:金羊网(广州)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不满一岁的女儿看完急诊后,诊断结果却显示有皮肤瘢痕、鼻部缺损等异常情况,其父母认为这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的,为此将女儿撂在医院长达数年而不接回。无奈之下,医院**该女孩的父母,要求**判决孩子的父母接孩子出院。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不满一岁的女儿看完急诊后,诊断结果却显示有皮肤瘢痕、鼻部缺损等异常情况,其父母认为这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的,为此将女儿撂在医院长达数年而不接回。无奈之下,医院**该女孩的父母,要求**判决孩子的父母接孩子出院。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孩子的父母须在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到医院为女儿办理出院手续并将其接回家。

    一岁女儿急症后父母拒绝接回

    胡先生、刘女士结婚后于2011年11月生育了女儿小花(化名)。2012年3月13日,小花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中心”)门诊急诊,因病情急重两天后转到该中心儿科监护室住院治疗。从当日起至同年5月4日,医疗中心先后作出了四次描述不一的诊断。

    其中,2012年5月4日作出的最后诊断为“暴发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脓毒血症,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肺部感染,面部、四肢皮肤软组织感染并坏死,急性细菌性结膜睑缘炎,双侧中、下鼻甲和鼻中隔缺如”.也在这天,小花转到神经内科康复治疗,但胡先生、刘女士拒绝转科和陪床照顾小花。出于安全考虑,小花被转返到儿科监护室继续监护。据病情记录,2012年5月12日,小花具备出院条件。

    2013年2月,医疗中心将《给小花小朋友家属的函》送达给胡先生、刘女士,要求两人到医院接回小花。但在2013年3月至8月期间,医疗中心四次将小花送回家,其中三次胡先生在家,但他拒绝接回小花。

    胡先生、刘女士认为,小花的皮肤瘢痕、鼻部缺损是由于医疗中心存在医疗过错所造成的。

    小花自2012年3月15日后一直在医疗中心儿科监护室生活。考虑到小花继续留在儿科监护室,对其自身、对其他住院病童和医院重要医疗设备构成安全隐患,医疗中心于2015年8月将小花转至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妇女儿医疗中心南沙院区(筹建)]照管生活。这期间,小花能自行行走、进食,情绪稳定,可以语言交流。

    医院**父母要求接孩子出院

    2013年10月,医疗中心组织院内整形外科、感染科、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对小花病案进行会诊,得出的意见是:小花有全鼻再造手术指征,但从手术年龄考虑,女性患儿鼻再造的年龄以13-16岁为宜,结合小花具体情况,鼻再造手术时机不能早于12岁……与会专家会诊认为小花当前的病情可以出院。

    医疗中心另外还组织了多家三甲医院的儿科和整形科专家对小花进行会诊,得出的意见是:入院诊断正确;诊断规范及时;原发病已治愈,已达出院标准;面部、四肢皮肤的瘢痕形成,对日常生活无影响;鼻端、鼻中隔缺损,由于小儿目前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目前不宜接受整形手术,需到18岁以后方可行相关手术。

    2014年5月,胡先生、刘女士、小花向广州市天河区**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要求医疗中心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也向广州市荔湾区**提起了诉讼,要求胡先生、刘女士接小花出院。

    **判决确认小花已达出院标准

    广州市荔湾区**审理认为,关于小花的皮肤瘢痕、鼻部缺损问题,医疗中心组织的院内、外专家会诊意见已明确指出,小花的原发病已治愈,皮肤瘢痕未影响生活及肢体活动,鼻部缺损目前不宜接受整形手术。胡先生、刘女士虽对该会诊结果提出异议,但并不能提出明确、具体、充分的反驳理由和依据,且对于应如何治疗、何时治疗也没有明确的主张。

    **指出,医疗诊治是项专业性工作,具有专业特性。医疗中心作为专业的妇女儿童医疗机构,经过对小花进行病情复查认为小花已具备出院条件,并且还先后组织院内、外医疗专家对小花的病情进行了会诊,一致认为医疗中心对小花的原发病已治愈,已达到出院标准。可见,医疗中心对于小花能否出院是严谨、慎重的,根据目前小花的身体状况,医疗中心要求胡先生、刘女士接小花出院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况且,纵如胡先生、刘女士所述小花的皮肤瘢痕、鼻部缺损是由于医疗中心存在医疗过错所造成,也可以通过另案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向医疗中心主张损害赔偿,胡先生、刘女士以此为由拒绝接小花出院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指出,胡先生、刘女士作为小花的父母,拒绝接其回家,致小花在医疗中心处滞留多年,不但侵占了有限的医疗资源,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利于小花的身心成长。胡先生、刘女士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将小花接回家共同生活,给予小花良好的康复场所和条件,助其欢愉成长,平复容貌缺憾带来的精神伤痛。

    **判决胡先生、刘女士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为小花办理出院手续并将小花接回家。胡先生、小花上诉后,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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