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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辞职 诉医院还进修费

2014-09-16 11:33 阅读:1922 来源:医脉通 责任编辑:李思杰
[导读] 天峨讯职工胡某辞职后,反告单位索要进修费。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审理后驳回胡某的上诉请求。 胡某原是天峨县人民医院在编医生。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8日,胡某被天峨县人民医院选派到外地进修学习,进修学习前,胡某与天峨县人民医院签订《进修学习

    天峨讯职工胡某辞职后,反告单位索要进修费。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审理后驳回胡某的上诉请求。

    胡某原是天峨县人民医院在编医生。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8日,胡某被天峨县人民医院选派到外地进修学习,进修学习前,胡某与天峨县人民医院签订《进修学习合同》。合同约定,胡某进修学习结束后须在天峨县人民医院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进修学习结束未满5年而调离,原进修学习费和进修期间的工资及其他各种费用应如数退还天峨县人民医院。

    胡某进修学习回来才一年就申请到河池市某医院工作,并按约赔付49574元给天峨县人民医院。2013年4月16日,胡某正式到河池市某医院工作,随后向天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峨县人民医院返还其进修费用等共计31669.20元,该委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裁决书,驳回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该裁决,向天峨县人民**提**讼,请求判决天峨县人民医院返还其进修费用等共计31669.20元。

    天峨县**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双方可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共同自愿依法进行民事行为和处分民事权利,且该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本案中,当事双方自愿进行的就解除聘用合同而达成的胡某对医院进行赔偿的协议的民事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也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双方因此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财产标的已经转移交付完毕,该民事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胡某事后诉请医院返还该财产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认为胡某诉请的理由不成立,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天峨县人民**的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驳回胡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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